1.5 绿色财税和绿色价格体系统筹改革的基本设计原则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绿色财税和绿色价格体系的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对生产者、消费者、国际国内经济、税收以及政府支出等都有重要的影响。过去的改革方案重总体、轻部门,重改革收益、轻改革成本,结果造成了决策者对改革方案存有疑虑。另外,过去的改革方案不对利益相关方进行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对改革的收益方和受损方缺少扎实的分析,因此造成了在政策形成和推进过程中,对支持者和反对者的博弈策略缺少了解。此外,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又和财税体制的改革相互关联,因此需要进行整体设计,这其中首先要处理的就是财税体制与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协调问题,现有价格体系和财税体系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这些部门分头推出政策,各自有一套政策制定程序及实施机构,虽然有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但仍然有很多不能衔接和不能协同的地方,甚至有些政策目标是相互冲突的,各自向社会传递的信号甚至有相互冲突和混乱的地方,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才能为解决问题奠定良好的基础。例如,税改带来税收增加和污染减少,因此,财税部门和环保部门是支持的,但税改对物价水平(CPI或者PPI)稳定会造成何种冲击?如何缓解改革给发改委的物价调控任务造成的冲击?税改可能加重企业以及居民的负担,如何缓解对企业造成的冲击?如何缓解工信部对改革影响经济增长的担忧?另外,税改会影响国内生产者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危及出口增长,如何缓解商务部的疑虑?此外,现有财税体制沿袭了过去在特定经济水平和发展阶段制定的一些规则,与当前的社会发展水平并不匹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改革。例如针对低收入阶层的补贴是否应当落实到产品?税收的地方中央分成规则如何制定?新税种应当在什么时机提出和完善?税制改革如何实现整体调整以达到税收中性?这些都是在绿色财税体制和绿色价格体系的整体设计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通过对国外经验以及国内外研究的总结,结合我国当前财税体制及价格形成机制所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绿色财税和绿色价格体系设计的基本准则是:权责分明、提高效率、兼顾公平。

权责分明也就是说要通过“污染者付费”及“资源使用者付费”的原则来明确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损耗的责任主体,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将这一原则进行推广,可以实现对于任何一种商品,其生产过程中所有的环境投入与其他要素(资本、人力、土地)投入一起能够被价格所反映,这样就将绿色要素包含在了价格之内。从财税体制的角度出发,责任主体所造成的环境成本可以通过绿色税负的形式支付,这就要求在税制设计过程中准确核算环境污染和资源耗损的外部性代价;而从价格体系的设计角度出发,通过财税政策内部化以后的外部性代价必须能够通畅地传导到价格当中,只有这样,才能使消费行为的真实代价得到反映。

从整体经济角度出发,绿色财税体制和绿色价格体系的目的是提高效率、增加社会总体福利。但是,这里所考虑的效率和福利不仅应关注传统经济核算体系中的商品和服务,而且还应当关注在过去被忽视的环境质量和资源稀缺性。从另一个角度看,现行财税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的一个重要缺陷正是由于环境和资源价值没有得到真实反映,商品市场的供给和需求没有办法形成一个合理的价格并引导环境要素的适量投入,因而无法实现经济活动的绿色效率。因此,绿色财税和绿色价格体系改革的目标是实现经济的绿色效率并获得最大的绿色福利,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现行的一些普遍使用的、以传统经济效率为目标的政策工具必须做出调整。

财税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从根本上来说是资源分配范式的改革,其除了追求效率的提升外,还致力于实现公平。当然,与效率这一具有相对明确定义的实证概念不同,公平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概念,在很多情况下定义模糊甚至会引起争议,因此常常导致不同政策制定者由于价值观差异而产生分歧。然而,即使在考虑到这些价值观差异的基础上,人们对于公平的理解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存在一致性的,例如缩小极端贫富差距的做法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受到大多数政策制定者和民众的支持(无论基于何种立场,即使对于一部分极度富裕的阶层而言这会使得其直接利益受损)。因此,合理的绿色财税体制需要通过一定的补贴政策来兼顾不同收入阶层或者不同行业之间的公平。

在绿色财税体制和绿色价格体系的改革过程中,以往的改革通常坚持“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原则,从而对特定的民生商品进行补贴而将直接税收负担转嫁给其他商品,但我们认为这一原则和相应的政策与实现财税体制和价格体系绿色化的基本准则相矛盾。一方面,无论是居民生活还是生产活动,其造成的资源投入和环境排放只具有量的差别,而不具有质的差别。因此,从责权分明的角度看,只要资源消耗和环境排放影响相同,居民就应该与生产企业承担相同的责任,也就是为产品支付相同的绿色价格。另一方面,过去的政策仅仅通过对“普通居民类”产品的价格管制来避免价格改革对居民生活条件产生影响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其他非“普通居民类”产品的绿色价格改革必然影响居民的真实收入水平,因而仍然会通过间接的绿色价格对居民的生活条件造成影响。以工业电价和居民电价的交叉补贴为例,被补贴的过低的居民电价导致居民,特别是较富裕的居民,过多地消耗电力;而提供补贴的过高的工业电价又会使得普通商品的生产成本上升,最终这些额外生产成本大多还是由普通居民来承担。因此,电价交叉补贴政策的存在与实现财税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绿色化的基本准则是相互冲突的。

过去的财税体制改革通常强调税收的中性原则,包括总税负不变、竞争力影响中性和收入分配中性,然而,我们认为在绿色财税体制的设计过程中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对税收中性原则的坚持,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从总税收负担的角度看,过去的税收系统没有充分考虑资源开采和使用过程中环境影响的外部性(事实上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征收了资源税和环境税,但是其覆盖范围和税收规模过小,例如过去我国对煤炭开采征收每吨0.3~5元的资源税,从煤炭的市场价格来看,税率仅相当于2%或者更低,因此绿色财税制度的改革必然导致资源环境税税率的上升趋势),正是对这些因素的忽略导致了生产资料的过度投入和生产效率的低下,因此,也只有将这些被忽略的因素通过增加税赋的方式纳入市场,才能真正实现环境资源在市场机制下的合理配置;从竞争力影响中性的角度看,绿色税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引导产业结构变化,也就是说削弱资源密集和环境排放严重的产业的竞争力,从而提高整体经济的绿色化程度,因此竞争力影响中性原则与绿色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相冲突;最后,在收入分配方面,必须注意到的一点是,税收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作用取决于应纳税主体对税收的反应程度,一般来说,不同收入阶层对征税引起的价格变化的反应程度并不相同,因此如果实施统一的资源或者环境税税率的话,那么必然引起收入分配方面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