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余论:关于宗法制的一些问题
宗法制是我国古史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研究者对于宗法制的起源时代问题还存在着很大分歧。就当前的情况看,殷代有无宗法制的问题已经成了讨论的一个关键。
很早以前,王国维就提出过殷代没有宗法制的论断1423。近年,这个论断受到不少驳难。现在看来,王国维的不少论证,如谓商王继统“无弟然后传子”等,确实需要加以修正,但是,他的论断主旨还是值得肯定的,关于殷代没有宗法制的结论还是正确的,不能因为个别论据的问题而将其论断全部否定。
宗法制的关键是嫡长子继承制。王国维指出过,“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近年,郑慧生同志在研究了卜辞所载商王配偶情况的基础上指出商代没有嫡妾制度1424。这些研究表明,商王诸子并不存在嫡庶之分。此外,我们还可以指出,历代商王并非都是长子,殷代并不存在只有长子才能继位为王的制度。殷代从上甲至帝辛共36王,其中,上甲至示癸六王的情况,早在殷代前期,至迟在武丁时期已不得其详,仅仅大略知道上甲以后传六世至大乙。这六世是否长子继位,实不可考。成汤以后,以弟继兄为王者有外丙、仲壬、大庚、雍己、大戊、外壬、河亶甲、沃甲、南庚、盘庚、小辛、小乙、祖甲、康丁共十四王,所余大乙、大甲、沃丁、小甲、中丁、祖乙、祖辛、祖丁、阳甲等九王是否为长子,史载和卜辞皆无明文,因此尚难断定。其他的一些王,似可以从卜辞记载里窥知一些底蕴。武丁时期的卜辞里有兄甲1425、兄丁1426、兄戊1427等。祖庚祖甲时期的卜辞里有兄己1428、兄壬1429。廪辛康丁时期的卜辞里有兄丙1430、兄己1431、兄庚1432、兄癸1433。武乙文丁时期的卜辞里有兄丁1434。这些情况表明,武丁等王也有可能不是长子。总括看来,有殷一代继王位者,弟为多数,兄为少数。弟继王位有两种可能,一是继父之位,一是继兄之位。我们不应当笼统地说殷代继统主要是子继,因为在子继里面仍有长子与诸弟的区别。假若把父死子继与嫡长子继承制等同起来,那将是一种误解。
对王国维的论断进行驳难并进而肯定殷代已有宗法制的研究者,常常提出这样一项理由作为主要论据,那就是说,殷代的大示和小示,大宗和小宗,已经具有了周代宗法制度下大宗、小宗的性质。一些研究者认为,殷代王室祭祀,以自己直接出身的先王为大示,而以旁系先王为小示;以祭大示的宗庙为大宗,合祭小示的宗庙为小宗,从而形成了宗法制度。由此可见,对于殷代“示”、“宗”性质的认识是讨论殷代是否有宗法制存在的一个契机。
应当说,我们在前面关于“大示”、“中示”、“小示”以及“大宗”、“中宗”、“小宗”的确切含义的探讨,已经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既然“大示”、“中示”、“小示”等是以时代先后为标准来区分的,那么,就应当说,它们和周代宗法系统里以直系、旁系,亦即嫡庶之别为标准来区分的大宗、小宗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殷代的祭祀形式,无论是对于示、宗的祭祀,或是周祭,其实质都是要轮流祭祀殷先王,并且这些先王在享祭时基本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别,而仅以先后次序而享祭。这种情况与周代大、小宗在祭祀制度上的严格区分大异其趣。
在一般情况下,至少从形式上看,殷人对其远祖比之于近祖更为重视。然而,在周代宗法制度下,其情况恰恰相反,周人对于近祖比之于远祖更为重视。周先王世系,按照《史记·周本纪》的排列,从弃至周文王为十五世,合于《国语·周语》所谓“后稷勤周,十有五世而兴”1435。但这个十五世之数多曾被人怀疑。《诗经·公刘》孔疏:“虞及夏殷周有千二百岁,每世在位皆八十许年,乃可充其数耳。命之短长,古今一也,而使十五世君在位皆八十许载,子必将老始生,不近人情之甚。以理而推,实难据信。”1436这个质疑是有道理的。《史记·周本纪》《索隐》推测其中缘由,认为是周人在追溯先祖世系时“失其代数”。这个推测比较可信。“失其代数”的根本原因在于周人历来对远祖不够重视,以至有些先祖随着星移斗转而竟被后人遗忘。再从周人丧礼情况看,其丧礼以斩衰为最重的丧服。《仪礼·丧服》说:“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1437然而,按照殷人的传统观念,如果过分尊崇近祖,那就会被视为越轨行为。《尚书·高宗肜日》载殷王祖庚祭祀时,牺牲粢盛曾经特丰于祢庙,祖己即规劝说:“呜呼!王司敬民,罔非天胤,典祀无丰于昵。”伪孔传:“祭祀有常,不当特丰于近庙。”殷代周祭所有先王,一律以相同的规格和形式进行祭祀,而且在祭祀大示时,其牺牲、祭品还要比小示丰盛,表现出厚古薄今的倾向。
当然,绝对静止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殷代祭祀制度不断发展变化,到了后期,其王室祭典实际上存在着两种趋势。一是尊崇所有先王的旧传统的削弱;一是尊崇父若祖辈先王的观念兴起。前者表现于关于示、宗的祭祀和直到后期愈益规范、严密的周祭;后者表现于选祭若干先王——特别是父王,进行较高规格的、有丰盛祭品的祭祀。尽管如此,卜辞材料还是表明,一直到殷代末期,旧的传统仍然有相当大的影响。殷纣王破坏了旧的传统,“昏弃厥肆祀,弗答”1438,结果不仅使商王室内部分崩离析,而且为武王伐纣提供了口实,成为在商郊牧野被武王所罗列的重要罪状之一。
作为一种具有广泛而深远影响的制度,宗法制的形成不可能是突如其来、一蹴而就的。早在原始氏族时代,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各种复杂关系的完整制度,其形成和完备则是周代的事情。尽管如此,就是到了周文王、武王时期,宗法制仍然没有确立,因此,文王舍长子伯邑考之子而立次子武王,武王死前又欲传位于弟周公。随着周公执政称王和平定三监之乱,封邦建国的制度遂成为周王朝的立国之本。周代从周公开始,经成康昭穆诸王以降所实行的分封制的精髓,在于将尽量多的王室子弟和亲戚分封出去,建立新的诸侯国,故有“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1439之说。对于分封出去的子弟,周王室一方面要求他们拥戴周王朝的统治,另一方面又希望他们不要过分依赖周王朝,而要有自立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使新的诸侯国站稳脚跟,并且与周王朝有密切关系。从根本上看,宗法制是适应了周代分封制普遍展开以后稳固周王朝统治的需要而产生的。宗法制和分封制如车之两轮,是周代社会结构所缺一不可的。与周王朝的情况不同,殷代没有分封之制,所以也就没有实行宗法制的社会需要。总之,关于“示”和“宗”的卜辞材料不仅不能证明殷代已经有了宗法制,而且相反地说明了殷代并不存在宗法制下的那种大宗与小宗的区别。这对于宗法制度的研究可能会有所裨益。
(原载《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