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命书的源流

命书,在战国时期主要用于发布册命令,属于命令文书大类下的一个小类。如战国时期秦国的《宗邑瓦书》“四年,周天子使卿大夫辰来致文武之酢(胙),冬十一月辛酉,大良造庶长游出命曰:取杜才(在)鄷邱到潏水,以为右庶长歜宗邑”[1],即是大良造庶长游颁布的将鄷邱到潏水的一块地封给右庶长歜作为宗邑的册命令。发令者大良造游即秦惠文王前元四年的相邦樛,[2]受令者为右庶长歜,后者官职低于前者。战国令书的书写载体以竹木、金石为主,该册命令书写在泥质“瓦”上,属于比较少见的情况。

命书是令书的原始文种,其功能众多,“或以命官,……或以封爵,……或以饬职,……或以赐赉,……或传遗诏”[3],后世很多令书种类的产生都是其功能分化的结果。因此早期那些因“史官记录制度”[4]而出现的记载于商周甲骨之上的君王“口头命令”实际也可被称为命书。如载有商王命令的00001号甲骨,“[王]大令众人曰:田,其[受]年,十一月”[5]。又周原三十一号窖穴二号甲骨载:“(唯)衣(殷)奚子来降,其执(暨)氐吏;才斿(廇)尔卜,曰:南宫邰其乍。”[6]徐锡台先生释其意为“(唯)衣(殷)奚子来降,率领他的一批官吏到达;周王在中庭占卜,命南宫突准备酒宴接待奚子一行人”[7],也就是说“南宫邰其乍”实际是对周王口头命令的直接记录。虽然其产生甚早,但刘勰《文心雕龙·诏策》认为“昔轩辕唐虞,同称为命”[8],徐师曾认为“上古王言同称为命”[9],将其起源定在上古传说时代的观点显然难以成立,因为命书出现的基本前提是国家和文字的产生,所以将其起源定于夏代或许更为合适。

命书自出现之后,便随着时代的发展开始不断分化出新的令书文种,故其文体功能也不断缩窄,这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过程。吕思勉先生说:“文体古少而后世多,多由进化之理,始简单而后复杂。后世杂多之体制,皆自古代数种文体中分化而出,……然古代简单之文体,自有其不得不化为多种文体之势。”[10]从现有文献看,至少在周初,诰书、誓书等功能差别比较明显的令书种类已经从命书中分化出来,但在文体功能上与之仍有所交叉。以命书与诰书为例。诰书,“以之播诰四方,……是也”[11],主要用于训诫与劝勉,如《康诰》载周成王训诫康叔好好治理殷商旧地民众之命令,成王曰:“封,汝念哉!今民将在祇遹乃文考,绍闻衣德言。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乂民。”[12]而这种训教辞令有时在册命书中也会出现,如《卌二年逨鼎甲》载周宣王册命逨时训诫其不要辱没祖先忤逆君王命令之辞:“余弗叚(遐)(忘)圣人孙子,余隹(唯)闭乃先且(祖)考,又(有)(勲)于周邦,……弗逆(朕)新令(命)。”[13]所以刘勰云命书“其在三代,事兼诰誓”[14]

经过春秋战国的发展,从命书中分化出的令书种类不断增多,如用于发布法令的“令”书、用于军事的檄书、用于调兵邮传的符节书等,其文体功能不断收窄,基本只用于与册命相关的事情。至于刘勰云“降及七国,并称曰命”[15],认为命书、诰书和誓书统称为“命”书;《黄石公三略》云“出君下臣,名曰命;施于竹帛,名曰令;奉而行之,名曰政”[16],认为君主发布的命令文书可以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称呼;实际上是完全漠视了君主所发布命令文书的内在不同,将功能不同的令书种类做了命令属性上的同质表达,其观点不足取。

命书发展至秦统一时,走向消亡。学界基本认为这是秦改“命为‘制’”[17]的结果,如刘勰云“秦并天下,改命曰制”[18],徐师曾曰命书“秦并天下,改命曰制”[19],《史记集解》、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和李零先生等在注释与讲解某些与命书相关的条目时也采用如此观点。[20]但此种看法可能不正确,其观点之错误,源于对《史记·秦始皇本纪》相关记载的错误理解,即将“命为‘制’,令为‘诏’”[21]当中的“命”“令”看成了“命书”和“令书”。如果学者对《史记》原文的理解不存在偏差,即此处的“命”“令”确实分别是指命书和令书,那么《史记》原书本身或后代传抄该书时是存在错误的,原文应是“命为‘诏’,令为‘制’”,而非“命为‘制’,令为‘诏’”。这从命书、“令”书文体功能的差别上可以找到证据。

命书、“令”书两种令书在战国时期都已经出现,秦统一之后对其的改称,仅是名号上的替换,用以区别七国时的称谓,其原有文体功能必然不会出现大的更改。也就是说,更名之后的制书与命书、诏书与“令”书的文体功能应当一致或者大体相同。但实际并非如此。李零先生说“秦之所谓‘制’者,可能大体相当汉代‘诏书四体’的策书和制书,‘诏’者,可能大体相当汉代‘诏书四体’的诏书和戒敕”[22],即认为秦之制书包含汉代策书和制书的类似功能,秦之诏书包含汉代诏书和戒敕的类似功能。但汉之策书和制书,据蔡邕《独断》所说“策书……以命诸侯王三公,其诸侯王三公之薨于位者,亦以策书诔谥其行而赐之……三公以罪免,亦赐策”[23],“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24],实际相当于册命文书和类似律法的制度之书。这显然与秦及之前命书的文体功能有巨大差别。因为统一之前,秦国并没有用命书来颁布法律法规的现象,用于颁布法令的实际是“令”书而非命书,如《变法令》[25]、《垦令》[26]、《胡服令》[27]、《逐客令》[28]等。而且战国时期册命现象已经相对较少,命书的册命功能已经减弱,如果真是按主体功能来进行简单更名,将其更名为“制”显然不太合理。

而且就文体格式及用语来讲,秦及其以前的命书实际与汉之诏书和戒敕更为接近。汉之诏书、戒敕,据蔡邕《独断》“诏书者,诏诰也,有三品:其文曰告其官,官如故事,是为诏书;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制曰,天子答曰可,若下某官云云,亦曰诏书;群臣有所奏请,无尚书令奏制之字,则答曰已奏,如书本官下所当至,亦曰诏”[29];“戒书,戒敕。刺史、太守及三边营官被敕,文曰有诏敕某官,是为戒敕也。世皆名此为策书,失之远矣”[30]。朱自清先生说:“《尚书》包括虞、夏、商、周四代;大部分号令,……君告臣的话多称为命。”[31]命书的口语化比较重,这正与诸书所载汉代皇帝所下诏书相似,如《汉书·高帝本纪》“诏曰:吴,古之建国也,日者荆王兼有其地,今死亡后。朕欲复立吴王,其议可者”[32],《汉书·高后纪》“元年春正月,诏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33]《汉书·文帝纪》“诏曰:‘前日诏遣列侯之国,辞未行。丞相朕之所重,其为(遂)〔朕〕率列侯之国。’”[34],这些都是由史官记录的君王口头命令转化,其间或有所润色、修改,但仍难掩其出自口头表达的事实。当然也有经过起草的诏书,口语化程度很低,但命书也有很书面的表达方式。不过再怎么书面表达的命书,与接近条文化表达方式的制书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如果刘、徐二人没有理解错误的话,那么《史记》原书或后代抄录该书的人员在书写“命为‘制’,令为‘诏’”之时必然存在某种记述性错误,否则难以解释得通。

当然,还存在另一种可能,即《史记》原书或后代抄录该书时并不存在记述性错误,问题实际出在刘、徐二人对“命为‘制’,令为‘诏’”这句话的理解上,即此处所说的“命”“令”不是特指某种令书文体,而是就命令之大小而言。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曾引“朱子云:‘命犹令也。’字书:‘大曰命,小曰令。’此命、令之别也”[35]。因为只有以命令大小为区分标准才能将君王所下达的命令种类全部概括。如果不是如此,那么在君王所下达的命书、令书之外的其他令书文种,如战国之前秦国已经基本专用于君王下达命令的诏书,就没有名称上的变革吗?为何单单要改革命书、令书这两个令书种类?这从情理上说不通。当然此处所说命令之大小仅是表示“命”“令”之间存在某些方面的差别,而非仅指所处理事物的重要程度。如《始皇诏方升》所载秦始皇廿六年发布的统一天下度量衡的命令,“灋(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36],其事不可谓不大,但称诏书而非制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