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研究意义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师的法律责任及审计行为、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机制、收益分配机制、注册会计师签字制度、合伙人的准入和退出等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研究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规律和途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 理论价值

本书的理论价值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也许是研究样本的原因,目前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研究文献相对较少,而本书基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机制的研究,包括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总体影响检验,以及考虑审计师个人特征和审计客户异质性之后的事务所转制的政策效果检验,与Muzatko et al.(2004)、Firth et al.(2012)、原红旗和李海建(2003)等的研究不同,是直接考察事务所组织形式动态变迁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的研究。第二,本书基于事务所转制的自然实验展开研究,并从会计稳健性角度分析事务所转制延伸至审计师个人层面时的规律,这种动态环境的变化有利于更好地检验审计师个人特征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机制。第三,国有企业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占有较大比例,本书从审计报告的谨慎性角度考察事务所转制对不同产权性质客户的作用规律,所获得的经验证据可能有助于增进对转制政策效果的理解。第四,企业组织形式是企业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组织形式不仅是法律形式,更与企业的内部治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分配、激励机制相联系,本书系统研究事务所转制对审计师审计行为与审计质量的影响途径和规律,有助于深入理解企业组织形式对企业行为的影响,从而丰富了企业理论。

二 现实意义

近年来为了推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和“走出去”,政府监管部门和中注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文件,此次推动事务所组织形式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就是其战略措施之一。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指出,要实现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的科学化,本着“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治理水平、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竞争能力的原则,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采用与其发展战略、业务特点和规模相适应的组织形式”。接着2010年7月和2011年4月又分别出台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和《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并发表署名文章《为什么要毫不动摇推进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强制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转变组织形式。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重大变革,也是我国政府监管部门一项全新的工作,会出现新情况,遇到新问题。也正因为如此,政府监管部门迫切希望了解事务所组织形式转变所带来的影响。本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能够帮助监管部门了解推动事务所转制的政策效果,本书的研究结论对监管部门制定相关后续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