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德国近代城市化进程的发端(1871年以前)

19世纪初期,普鲁士施泰因改革颁布了农业立法与《城市规程》,这些措施不仅为人口自由流动与职业自由选择提供了制度保证,也使德国城市获得了一定的自治权,在施泰因改革中颁布的《城市规程》明确规定国家只保留对各城市的最高监督权、司法权和部分警察权,其余权力归城市所有。市民以秘密平等的选举权选出城市代表,城市代表大会选出市参议会主持城市的自治。当然市民选举权有一定的财产限制,年收入达150塔勒 ( 大城市为200塔勒) 的市民才有选举权。具体资料可参见Gesetz-sammlung für die Königlichen preussischen Staaten, Berlin: G. Decker,1820, S.70.从而为德国近代城市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拿破仑战争结束后,德国在以改革方式逐步向资本主义社会迈进的同时,在蓬勃发展的工业化推动下,近代城市化也初现端倪。如果我们以1815—1871年间的德国城市化发展作为一个整体的考察对象,以德国工业化发展水平为依据,这一时期德国城市化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明显的发展阶段:其中1815—1840年期间处于近代德国城市化的准备阶段,而1840—1871年间则是德国城市化启动与持续快速发展的阶段。